点石成金发表时间:2020-04-16 09:14
人身损害赔偿案,要做到受害人获得赔偿,责任人不承担责任,是不是异想天开?我不但做到了,而且责任人还因该案年获利几百万。 飞来横祸 人要倒霉时,喝凉水都会塞牙。这不,菁华铺乡二十岁的小青年易伟强就碰上了。2006年6月4日,他骑摩托车去县城办事,途经三环路时,路旁的路灯杆在没有任何外力、也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突然倒下,正好砸在他头上,使他摔倒,导致右腿开放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易伟强当然不会自认倒霉,他找到该路灯的产权人县城建投公司,要求其赔偿。但城建投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路灯已经交县电力局管理。易伟强便找到电力局,电力局也拒绝赔偿,理由却是电力局不是路灯的所有权人。 两家推来推去,没办法,易伟强只好将这两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五万余元。 异想天开 这是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法律关系简单,没有多少技术含量,经济效益也不怎么好。所以,律师业务一旦饱和,首先丢弃的就是这类业务。这一年是我律师生涯的第十一年,做这类业务已经是我很多年前的记忆了。但电力局是我的顾问单位,该案我还是得代理。 我给电力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电力局作为出事路灯的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对出事路灯有管理不善的责任,应当对易伟强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城建投公司是路灯的产权单位,本来也应当承担责任,不过其已将管理权移交给了电力局,并支付了相应的维护管理费用,可以不承担责任。即使承担了责任,最终还是会算在电力局头上。所以我的办案思路是:建议电力局尽可能和对方和解;和解不成时,着眼于对方提供的证据,将损失中的水分挤出,尽量降低赔偿金额。 但电力局给我的指令是: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究其原因:电力局因为市政电力施工的问题和城建投公司在闹别扭。这些年,市政建设红红火火,有大量的电力工程,许多没有电力施工资质的队伍都承接了业务,而拥有专业电力施工队伍的电力局却偏偏分不到一杯羹。对此,电力局一直耿耿于怀。但那又能怎么样?城建投的后台是政府,电力局再牛,也牛不过政府。电力局一肚子火正没处发,这不,让易伟强碰上了。 这个指令让我很为难。要将黑的说成白的,死的变成活的,我做不到,也不愿意做,做律师毕竟还有职业操守。 电业局局长说:“不是钱的问题。”我想想也对,于是答应试试。 法律人都知道,在司法审判中有两个事实,一个是客观事实,一个是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真相;法律事实是由证据反映出来的事实。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采纳的是法律事实。所以打官司必须要有证据,证据的作用就是让法律事实更接近客观事实。所谓以事实为依据,其实就是以证据为依据。证据充分时,法律事实就是客观事实,否则就不一定。 我之所以会答应试试,主要是我有一种直觉——易伟强的证据可能会存在某些瑕疵。毕竟路灯杆在没有外力作用时倒下,而且正好砸在骑车经过的易伟强头上,这个概率比六合彩中奖的概率还要小,加上易伟强年轻,社会经历不够,很可能没有及时保留或收集证据,这样客观事实不一定反映出来。 我调来易伟强的证据,认真分析比对后,我认为证据不但有瑕疵,甚至自相矛盾。我相信,只要在证据方面把握得当,易伟强的诉讼请求有相当一部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甚至法院还可能驳回他的诉讼请求。我马上起草了一份详细的质证意见。我似乎已经看到了电力局局长收到判决书时胜利的笑容。 但当见到拖着伤腿、拄着双拐的易伟强时,我的诉讼思路瞬间发生了改变。他一脸稚嫩,见到我时还有些羞涩地叫了声“叔叔”。我不觉动了恻隐之心。一个健康的成人怎么能向一个受伤的小孩出招呢!我再无力去驳斥他那些证明力本来苍白的证据,生平第一次放弃了做律师的职责——质证意见最终没有提交给法庭。 我是电力局的委托代理人,没有任何理由牺牲委托人的利益来成全对易伟强的善心。 那些天,我经常为这个案子发呆,想找到既让易伟强获得赔偿,又不损害电力局利益的办法。苦思冥想了好些天,却没有任何收获。 我召集了几个有经验的律师专门研讨此案。他们觉得我很反常,认为一个这么简单的案子根本没有讨论的必要,又要受害人获得赔偿,又要责任人不承担责任,岂不是异想天开、痴人说梦!在得知我想成全易伟强后,他们劝我不要善心泛滥,要考虑“性价比”。那确实,按照和电力局顾问合同的约定,这类代理收费只有每件五千元,如果投入的时间、精力太多,肯定不划算了。 现场探案 异想天开也好,“性价比”不高也好,反正我不想放弃。我放下打开又合上、合上又打开的案卷,来到事故现场。在这个案子中,我有一个大大的疑问——好好的路灯杆怎么会无缘无故地倒呢?我要当一回福尔摩斯。 事故是几个月前的事了,现场早已不存在,出事的路灯杆也不知在何处,似乎不会有任何收获。我开车在那段路上来回跑了四次,发现不到三公里长的道路,路灯杆居然倒了二十多根!道路建成通车尚不到两年,这是一个极不正常的现象。 我找了一些当地的居民问这些路灯杆是怎么倒的。他们说很多是无缘无故就倒了,刮一场风,下一场雨,或许就要倒掉好几根…… 在人们的印象中,律师的知识局限于法律,工作在法庭上。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我做律师,用到的知识,百分之八十是非法律专业的。我的律师业务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建筑工程,所以对基建安装业务了解得比较透彻,甚至对其潜规则、明规则也了解一些。一个政府工程出来,总要经过几道手,即所谓的“提篮子”,每个“提篮子”的人都要赚钱,到了真正的施工人员手上,利润已经少得可怜。他们如果按规矩施工,很可能赚不到钱,于是经常在施工质量方面做些文章。所以我一直怀疑出事的路灯也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我在路灯管理所见到了出事的那根路灯杆,杆壁比较薄,断口参差不齐,我随便用手一掰,就掰掉了一块。找相关人员了解路灯杆壁要求的正常厚度后。我马上判断,路灯杆的材质肯定有问题。 软肋正招 从路灯管理所出来,我的心情便无比的好。我知道,这个官司,电力局肯定可以不承担责任,易伟强也肯定可以获得赔偿,而且可以兵不刃血。 我的思路是,现在就找城建投公司去谈,要求他们赔偿易伟强的损失,否则我在路灯杆质量方面找他的麻烦。我估计,提到质量问题,城建投公司肯定心虚,不敢和电力局较真,加之赔偿款并不多,肯定会自认倒霉了事。 电力局领导听完我的设想,有些解气地说:“是要好好整治他们了,不然到处是工程质量问题,都没人管。”他们全权委托我和城建投公司去谈判。 在去城建投公司的路上,我突然改变了主意,掉头直接回了律师事务所,一个更加大胆的计划已经在我内心形成。 我以电力局的名义起草了一份《司法鉴定申请》,请求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出事路灯在设计、施工和材质三个方面进行质量鉴定。 但电力局并不十分认同我的司法鉴定选择,认为这样做费时费力,而且风险太大,毕竟这些路灯都经过了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如果经过鉴定,路灯杆没有质量问题,电业局不但要全部赔偿易伟强的损失,还要承担几万元的鉴定费,并且会很没面子。 这个选择可能给电力局带来巨大的利益,但我不好做太多说明,只是仍然坚持我的选择。 《司法鉴定申请》递到法官手里,法官为难了:出事的路灯杆已经找不到了,怎么鉴定? 对法官的顾虑,我早有准备,我建议在该路段随机抽样进行鉴定,而且为了保证客观公正,随机抽样应在三根以上。 建议被法官采纳。司法鉴定在不声不响之中进行着。 我自认为这是很“毒”的一招。可能是易伟强案子太小了,城建投公司居然没有意识到,没有任何应对,就随鉴定机构去鉴定了。 不几天,局长拿着鉴定报告找到县政府,义正词严地反映没有正规电力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做的电力工程存在严重的安全质量问题,要求县政府将所有的电力工程全部交电力局来施工。 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一向稳坐钓鱼台的城建投公司这才急了,赶紧通过政府领导人找电力局进行危机公关。 政府出面组织双方调解,因为有把柄握在人家手中,城建投公司只能让步,同意今后所有电力工程施工都要聘请电力局作为监理,监理费是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可别小看这几个点,如果乘上每年几个亿的电力工程基数,可是一笔不小的收入。对已经竣工交付给电力局管理的这部分电力工程,政府还每年给电力局增加了五十万元的管理费。 至于易伟强的伤害损失由谁来赔偿,鉴定费由谁来承担,已经不是什么问题了,城建投公司大包大揽。 电力局这个被告当得太爽了,不但没赔钱,还赚了个盆满钵满。我对局长说:“易伟强哪是你们的对手,简直成了你们难得的贵人。” 对这个意料之外的大胜利,局长已经兴奋难抑,他接过我的话说:“贵人不贵人,还不是你喻大律师有点石成金的本领,换个人,肯定不会想得这么周到细致,想到了,也没有胆量去冒这个风险。” 局长有些不解,便问:“出事路灯杆明明就摆在路灯管理所,为什么还要舍近求远、舍简从繁去抽样?” 我说:“这是一个小技巧,出事的路灯杆也许只能代表一根路灯杆,具有偶然性,但抽样的路灯杆就代表了整条路上的路灯杆。我需要证明的不是'个别',而是'普遍',一种没有电力局参与施工的'普遍',其目的,你是明白的。” 局长便惊呼:“高明!高明!”他还意犹未尽,又问:“你当时也只能判断路灯杆的材质有问题,为什么会申请对设计、施工、材质一并鉴定?” 我说:“这是个经验和感觉的问题,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做多了,我清楚其中的道道。” 局长更是不解:“你是学法律的,没有学过工科,你怎么会对路灯杆的质量、建筑安装方面的知识掌握那么多?” “还不是被你们这些委托人逼着学的。” “我逼你?”局长很惊诧地反问我。 “不是你当时怒气冲冲地说你们不想承担赔偿责任,我会去挖空心思吗?” 我笑,局长大笑。 电力局赚得盆满钵满,而一手导演加主演的喻大律师获得的代理费还是五千元。“性价比”是差了点,但我还是很爽,这种能将案子做到极致的感觉并不是每个律师都有的。 出事路段的路灯杆,城建投公司悄无声息地拆除更换了。 我再也没有见到过易伟强,但我相信,再见到他时,我的目光不会躲闪! 下一篇诉讼心理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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