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只是不符合常理也没什么大惊小怪,怪就怪在作者0号君发现,邱的有些身份在他的自诉状、答辩状上都没有体现,而且此案庭审笔录上也没有,却凭空出现在判决书中。加上判决书中无数一边倒帮一方压一方的做法,这才得出了该判决书不是出自法官之手的推论。
据了解,该案的“庭审笔录”里邱自述了一个职业:“兼职律师”,判决书中没有体现,添加了“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大概有人觉得“兼职律师”不好听,律所名誉主任头衔才光鲜。律师身份光鲜丑陋会令法官兴奋或芒刺在背吗?我想不会,那又是谁会注意这些细节,会刻意规避和张扬?
在这个案子中,邱喻二人如果一定要扯上身份信息的话,既不是因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潇湘学者”“特聘教授”,也不是因为“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恰恰是律师和兼职律师职业行为引发的敌对。喻国强律师因为帮委托人长沙电业局打赢了官司,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不愿意支付律师费产生民事纠纷,邱兴隆兼职律师充当电业局诉喻国强律师案律师后,民事诉讼变为刑事自诉欲将喻送进监狱。喻认为背后都是邱在“搞鬼”,两人多年来言语上矛刺盾舞鞭飞钩绞,才有了互诉诽谤的诉讼。所以,此案中,他们两人的身份与判决书相关的只有两个:兼职律师、律师。判决书偏偏将相关的“兼职律师”去掉,画蛇添足不伦不类加了个某律所名誉主任。
前些日子,长沙市人代会期间,该市中级法院的工作报告中说法官负担繁重,折算起来一个法官平均一天要审判约两个案子。邱喻案法官在如此繁重的审判工作中,还能将本案文书资料中没有的信息写入判决书,这不是打中院领导的脸吗?根据法律,法官判案不能超出审理的内容。真闲得蛋痛,一定要写上些与本案无关的信息,至少也装模作样对称点,比如将喻国强是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长沙市委常委等身份也带上一笔。本案法官没有这么做,因为一个法官根本不会关心当事人的无关社会身份,唯一合理的推断,只能是这份加盖了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大红印章的判决书,不是出自法官之手。
出自谁的手,只有承办法官知道。
想想都害怕,法官这个职业,动辄可夺人自由,夺人财产,夺人性命,这种拥有强大公权力的特殊职业从业者,一旦出让权力,将是多么可怕的事。
周强院长,仍有极个别法官的判决书可能不是自己写的,是当事人、律师或其他人写的。这个问题,您知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