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
披荆斩棘实现委托目的是律师价值所在

周强院长,当事人帮法官写判决书,这种事您听说过吗?

发表时间:2020-04-20 15:41


0号君 韶山路0号 2018-01-30

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传媒专家座谈会,周强出席座谈会并讲话强调,人民法院要坚定不移深化司法公开,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改进各项工作,更好地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职责,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在新时代不断取得新成就。

  

媒体报道,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的周强,对舆论监督十分重视,上任一周就表态要完善接受舆论监督机制,在历次全国人代会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到“舆论监督”的重要性,也曾在其他公开场合表态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监督。

  

作为曾经担任过湖南省长、省委书记的党政要员,周强深知舆论监督对促进法院工作,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性。而法院工作,说到底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可是,个别法院个别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大到可以无视证据,直接将人送进监狱或看守所。借着铺垫了这么多正能量的胆,我来挑挑一个案子中的刺,谢绝因此被起诉。


几天前, “韶山路0号”的一篇文章,介绍了震惊法律圈的“邱喻案”(邱兴隆喻国强互诉诽谤案),一审判决喻国强律师败诉,并且提前将他羁押的国内首例诽谤奇案。文中说,还有一位资深法官断定,这份判决书不是法官写的。

冬雷震震夏雨雪,真的惊到了!这是真的吗?我认为,一旦证实,这是法官职业的奇耻大辱,足以让当事法官脱袍走人,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法官是神圣的职业,也是不容亵渎的职业,这种不容亵渎首先是法官的自律,在法律的框架里依法审判,而起草和制定判决书是法官的天职,绝对不能假人之手——一个案子有控辩双方,由谁来帮法官起草?总不至于双方都来帮忙,很显然能够充当法官写手一方,一定是法官打算判他打赢官司的一方。


其实,这样做,对法官来说风险太大,大到需要足够多的利益和无知无畏才能对赌背后的风险。因为写手成功僭越后,要考虑的不会是法官的风险,而是如何充分利用来之不易的机会胜诉,在判决书中扬长避短,藏匿对己方不利证据和对彼方有利证据,甚至赤裸裸攻击对方。可时至今日,科技和法治日益进步,庭审时同步录音录像已成为程序必备,判决书也要求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庭审笔录和相关法律文书双方都可复印,法官权力的出让,一方当事人满意了,满足了,另一方察觉其中猫腻肯定不会就此“冤死”,事闹大了,复查起来,法官就只能成为写手键盘下的“替死鬼”。

这种风险显而易见,如雷区,走错一步此生或许烟消云散。我不能理解的是,假若真有此事,在中央雷霆反腐这么多年后,为什么会在如此至关重要的领域存在如此骇人听闻的案例?在法官实现层层筛选的员额制后,为什么还有如此胆大妄为的行为?

我们一起来掰掰“韶山路0号”那篇《震惊法律界的“邱喻案”背后,藏着一个“扯偏架”的徐天喜法官?》文章的相关细节。

文章称,长沙市雨花区法院的判决书对自诉人(反诉被告人)邱兴隆的介绍中,除性别、年龄、民族、文化、职业等基本信息外,特别详细介绍了邱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潇湘学者、特聘教授,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而对被告人(反诉自诉人)喻国强职业的介绍则只有“律师” 二字。有资深法官说,这完全不符合人民法院对判决书格式的要求,也极不符合常理。


仅仅只是不符合常理也没什么大惊小怪,怪就怪在作者0号君发现,邱的有些身份在他的自诉状、答辩状上都没有体现,而且此案庭审笔录上也没有,却凭空出现在判决书中。加上判决书中无数一边倒帮一方压一方的做法,这才得出了该判决书不是出自法官之手的推论。

据了解,该案的“庭审笔录”里邱自述了一个职业:“兼职律师”,判决书中没有体现,添加了“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大概有人觉得“兼职律师”不好听,律所名誉主任头衔才光鲜。律师身份光鲜丑陋会令法官兴奋或芒刺在背吗?我想不会,那又是谁会注意这些细节,会刻意规避和张扬?

在这个案子中,邱喻二人如果一定要扯上身份信息的话,既不是因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潇湘学者”“特聘教授”,也不是因为“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恰恰是律师和兼职律师职业行为引发的敌对。喻国强律师因为帮委托人长沙电业局打赢了官司,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不愿意支付律师费产生民事纠纷,邱兴隆兼职律师充当电业局诉喻国强律师案律师后,民事诉讼变为刑事自诉欲将喻送进监狱。喻认为背后都是邱在“搞鬼”,两人多年来言语上矛刺盾舞鞭飞钩绞,才有了互诉诽谤的诉讼。所以,此案中,他们两人的身份与判决书相关的只有两个:兼职律师、律师。判决书偏偏将相关的“兼职律师”去掉,画蛇添足不伦不类加了个某律所名誉主任。

前些日子,长沙市人代会期间,该市中级法院的工作报告中说法官负担繁重,折算起来一个法官平均一天要审判约两个案子。邱喻案法官在如此繁重的审判工作中,还能将本案文书资料中没有的信息写入判决书,这不是打中院领导的脸吗?根据法律,法官判案不能超出审理的内容。真闲得蛋痛,一定要写上些与本案无关的信息,至少也装模作样对称点,比如将喻国强是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长沙市委常委等身份也带上一笔。本案法官没有这么做,因为一个法官根本不会关心当事人的无关社会身份,唯一合理的推断,只能是这份加盖了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大红印章的判决书,不是出自法官之手。

出自谁的手,只有承办法官知道。

想想都害怕,法官这个职业,动辄可夺人自由,夺人财产,夺人性命,这种拥有强大公权力的特殊职业从业者,一旦出让权力,将是多么可怕的事。

周强院长,仍有极个别法官的判决书可能不是自己写的,是当事人、律师或其他人写的。这个问题,您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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